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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5-08-04 17:14:56 点击量:

  武汉符合条件的朋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类型、申请条件、贷款额度等详见全文政策指南。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贷款前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应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且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一)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

  (二)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含)以内。所购住房必须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成套住房。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为公积金中心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转贷人应为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实际剩余本金和剩余贷款年限。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当前阶段性政策: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异地贷款受理对象为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不限定借款人户籍地)

  注:(1) 购买非成套住宅、公寓等以投资投机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2)所购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3)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 “个贷率”超过90%,将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年限;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且按月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

  (2)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需连续、正常、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出现断缴,停缴现象。

  (3)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最后一次汇缴月至少为贷款申请月的上一月度,且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4)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5)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对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的异地转移缴存职工不需要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6)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即: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受托贷款银行录入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工资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8)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房发〔2023〕8号)文件,目前执行阶段性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可上浮20%,且不超过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9)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应以贷款银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通过的可贷款额度为准。缴存职工前期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手机APP或柜面进行的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做参考。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借款人家庭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内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1)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记录纳入当前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2)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前(即原单身状态或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或双方分别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原贷款记录累加后纳入当前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政策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武汉本地宝】公众号,关注后对话框发送【公积金】可获武汉公积金政策+业务办理最新动态、查询/缴存/提取/贷款/商转公等业务办理指南、网上办事入口、线下办理地点地址+电话及各类材料下载入口等。

  武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人办理商转公业务后要按时偿还贷款,还贷相关规定如下。

  武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利率标准可参考全文。

  武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及计算方法详见全文。

  武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人可以在受托银行咨询和办理商转公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武汉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有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及汉口银行等,具体银行网点地址及电话详见全文。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武汉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申请办理条件及要求详见全文。

  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武汉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详见正文。

  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调整后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详见正文。

  武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2025年首套住房及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调整,最新利率如下。

  在武汉,购房贷款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两种方式进行,不同方式贷款利率不同,具体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利率如下。

  注意啦,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下年度的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注意啦,武汉公积金贷款利率有所调整。具体武汉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房/二套房)最新利率详见正文!

  【导语】:武汉符合条件的朋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类型、申请条件、贷款额度等详见全文政策指南。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贷款前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应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且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一)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

  (二)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含)以内。所购住房必须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成套住房。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为公积金中心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转贷人应为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实际剩余本金和剩余贷款年限。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当前阶段性政策: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异地贷款受理对象为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不限定借款人户籍地)

  注:(1) 购买非成套住宅、公寓等以投资投机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2)所购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3)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 “个贷率”超过90%,将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年限;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且按月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

  (2)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需连续、正常、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出现断缴,停缴现象。

  (3)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最后一次汇缴月至少为贷款申请月的上一月度,且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4)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5)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对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的异地转移缴存职工不需要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6)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即: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受托贷款银行录入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工资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8)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房发〔2023〕8号)文件,目前执行阶段性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可上浮20%,且不超过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9)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应以贷款银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通过的可贷款额度为准。缴存职工前期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手机APP或柜面进行的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做参考。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借款人家庭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内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1)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记录纳入当前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2)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前(即原单身状态或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或双方分别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原贷款记录累加后纳入当前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政策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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